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促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活动依法、健康、有序开展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从事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一般贸易、无偿提供、展览表演、引种繁育、标本交换、邮寄及其它各种方式的进口、出口、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的单位,包括有关进出口公司、饲养场、繁育中心、人工培植场、苗圃、动物园、植物园、博物馆、水族馆、标本馆、大专院校、研究院所等,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登记。

  野生动植物的进口、出口、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,是指涉及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》(简称《公约证书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》(简称《非公约证书》)和《非<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>物种证明》(简称《物种证明》)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部分和产品的进出口活动。

  第三条 国家濒管办是全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机构,应积极做好备案登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,推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。

  第四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。国家濒管办总部委托具备备案登记条件的国家濒管办办事处(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构)负责办理指定区域内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手续,备案登记机构管辖范围见附件1。

  第五条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的程序
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在第四条指定的备案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。备案登记的程序如下:

  (一)领取《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表》(以下简称《备案登记表》)。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可通过国家濒管办网站(http://www.cites.gov.cn)下载,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构领取《备案登记表》,《备案登记表》样式见附件2。

  (二)填写《备案登记表》,一式两份。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应按《备案登记表》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,所填写内容应完整、准确和真实;同时认真阅读《备案登记表》右边的条款,并由法人代表签章。

  (三)向备案登记机构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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