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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》已于2000年 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4次会议通过。现予公布,自2001年2 月14日起施行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(200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4次会议通过) 法释[2001]5号 为依法受理和审判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,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: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: (一)是否应当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; (二)宣告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; (三)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更名的纠纷案件; (四)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; (五)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; (六)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; (七)植物新品种权权利归属纠纷案件; (八)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; (九)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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